小学生在施工河道野钓不幸溺亡,谁该承担责任?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钟广明 刘斌
2023-11-09 19:02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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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野钓,发生溺水事件后,事故相关方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办结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小林与小达、小虎系惠州某小学学生,放学后经常在一起玩耍,并曾到深圳某施工工地内的河流段钓鱼。2021年11月20日,小林与小达、小虎再次来到深圳某施工工地内的河流段钓鱼。钓鱼过程中,三人下河抓鱼,小林滑倒落水,拉拽时小达与小虎也一同落水。在岸边的路人紧急施救,将小达与小虎救起,但小林被河水冲走溺亡。

事发后,小林父母认为,小达、小虎提议到事发河段钓鱼,将小林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对其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且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河段管理方某河流域管理中心、工地施工方某建筑公司长期放任涉案区域处于开放状态,未对受害人溺水河道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未安装警示标识与风险提示,没有尽到管理者应有的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林父母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河段管理方某河流域管理中心、工地施工方某建筑公司及各相关人员赔偿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林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止一次到事发地点玩耍,小林父母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而两监护人疏于对小林进行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林与小达、小虎系朋友关系,事发时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之间不存在互相监管、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小达、小虎对小林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法定监护人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系事故发生地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等措施或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事故发生地点有多名人员聚集钓鱼,某建筑公司未及时管理和制止,且小林不止一次到该地玩耍,事故地点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更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某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小林的死亡承担责任。某河流域管理中心系事故发生地河流段的管理单位,承担该河道的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现场由某建筑公司施工的客观事实亦不能免除某河流域管理中心对河道的监管职责,某河流域管理中心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15%的责任、某河流域管理中心承担5%的责任,小林父母自担80%的责任,判令某建筑公司、某河流域管理中心共同赔偿30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天性好玩,且经历尚浅,冒险、试探、无畏的意识较强,对相关水域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弱,溺水风险较高。对于未成年人溺亡责任的承担,家长是第一责任人。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应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

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水库等区域,不属于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原则上也不允许公众在该类区域进行游玩、钓鱼、游泳等休闲行为。

对此,坪山法院提醒,全社会要紧绷安全宣传教育这根弦,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户外安全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河流、水库、塘堰等相关水域管理部门应强化安全保障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根据具体情况建造栏杆和围网等保护设施,并切实做好相关巡查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应当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避免悲剧发生。

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万晖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钟广明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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