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被锁幼儿园二楼后坠楼摔伤,园方该负什么责任?听律师为你一一解答
深法宣
2020-08-20 15:49

近日,广东湛江一名4岁的女孩从幼儿园的二楼翻越窗户、护栏坠落一楼!造成面部重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擅自倒掉午饭被罚二楼教室独自“反思”

事情要从一顿普通的幼儿园午餐说起,4岁的小萍因为不爱吃当天幼儿园准备的黑米粥,就擅自将午餐倒掉了。但小萍擅自倒掉午餐的行为却被主班老师发现了。因此,在临近放学时,小萍被老师惩罚独自一人留在二楼教室进行“反思”,其他孩子都被带到一楼院子里玩耍,等待家长来接。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被罚二楼教室独自“反思”的小萍随后遭遇了意外!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园内的监控摄像显示,被单独留在教室内的小萍在主班老师离开后,便背上书包走进了隔壁的生活馆。当时该房间里有一名韦姓老师在打扫卫生,小萍向老师表示自己想回家,但老师建议她回教室和主班老师认错。于是,小萍独自返回了教室。

五分钟后,小萍又再次来到了生活馆。此时,房间内里有一名王姓老师在打扫卫生,但因为书架遮挡,她没有看到房间里的小萍,打扫完毕后即离开了房间。随后,韦姓老师回到了生活馆,关上电扇后并锁门离开,同样未发现房里的小萍。

被锁房门后,4岁的小萍一人独处在屋内近20分钟,见没人来寻找她,且房门也被锁上,小萍只能自己寻找“出路”。随后,小萍尝试爬上窗边书柜,确定可行后,回来收拾好书包再次爬上书柜,通过书柜翻越窗户到达阳台。之后,小萍又继续爬上了阳台护栏,翻过护栏后因身体失衡,从二楼坠落至地面一台三轮车上!

在医院经过检查后,小萍被诊断为疑似左侧颌骨髁骨骨折及软组织损伤,下巴被上齿由内到外磕穿,出现穿透性裂伤,两颗门牙脱落,全口牙齿松动。

涉事主班老师被开除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

事发后,刘女士及家人要求对幼儿园负责人、相关老师追责,但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孩子出事,首先就说明幼儿园存在监管失职问题,而且事发后幼儿园隐瞒受伤原因,导致延误治疗,这些都表现出幼儿园管理的混乱和失职。”

7月30日,涉事幼儿园发布调查处理结果,涉事主班教师存在“过度教育”与“看护失职”的重大行为,且在事发后认错态度不诚恳,承担责任不积极,幼儿园决定对涉事主班老师给予全园通报批评,并除名。

事发幼儿园此外,刘女士还向幼儿园提出了赔偿,要求在提供治疗费的同时,还应当赔偿家属的误工费、陪护费和交通费,但幼儿园表示最多赔偿1万元。

当地教育局也已经介入调查,并发表声明称,园方有重大责任,明确了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这次事件中幼儿园承担重大责任,也明确了主班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园方和老师均负有监管失责的责任。但幼儿园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是否进行追责,目前暂未确定。

这件事园方该负什么责任?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律师是怎么看的呢?这次,普法君请到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郑雪梅律师为我们进行详尽地解读。

郑雪梅律师表示,事情发生后,幼儿园以及当地教育局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置和回应,总体来说,幼儿园及教育局还是勇于承担责任,对事件处理还是比较及时的。几方当事人对案件应由谁来赔偿意见还是比较一致,都认为应该是由幼儿园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只是在责任大小、赔偿数额方面存在着不同意见。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一事件的性质。郑雪梅律师认为,该案的性质应当属于民事纠纷,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于4岁的小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母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起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具体赔偿请求则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其次,涉事主班老师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小萍受伤的,因此,责任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又因小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责任划分时,应当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幼儿园只有在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时,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那么,如果小萍父母提起诉讼,且案件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一审仍未审理终结,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呢?

郑雪梅律师指出,通常在重大的法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就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进行规范,常规做法就是:“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旧法,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新法。”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本案仍将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审判依据,而不是《民法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类案件的适用上,又有着怎样的差别的?

郑雪梅律师提到,在本类型案件的处理上,责任划分方面两部法律区别不大,赔偿项目方面,《民法典》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有所扩宽,因此,受害一方可以留意这方面的变化。同时,对于园方而言,《民法典》规定了其有权向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如若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行后,小萍及其父母则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幼儿园提起赔偿;幼儿园向小萍赔偿后,也可以向涉事主班老师、生活馆的两位老师索取赔偿。但园方具体可以要求涉事老师承担多少,还需要相关部门颁布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来进一步明确。

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郑雪梅律师

郑雪梅律师目前为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市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帮忙(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普法宣讲团成员、龙岗广播电台FM99.1“法在身边”栏目的特邀嘉宾、龙岗区宪法大讲堂讲师、龙岗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专业领域:企业/事业/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及筹划、规章制度审查、合规梳理、商事合同的起草与修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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