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仍然心存侥幸施工作业,最高可罚款三十万元。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开展的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深圳是超大型城市,地处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灾害多发频发,对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出了较大挑战。通过地方立法系统性构建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是积极回应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城市治理水平,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风险,推进平安深圳建设的有力保障。
为改变深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灾种由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的现状,《条例》明确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承担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决策支撑作用。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指导、管理和培训。
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就要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条例》要求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获取自然灾害有关信息,并根据普查结果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治理。在深圳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边坡和挡土墙维护管理、雷电防护、森林防火等领域,《条例》专门规定了相应措施。比如,明确边坡和挡土墙的维护管理单位,要求其建立并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违反该规定且逾期未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预警期间应急响应基本措施。比如,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间、高边坡等施工作业,并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否则被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不停止施工最高可罚三十万元》)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田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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