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深圳摆摊设点,这些问题你需要了解→
深圳新闻网记者 李林青
2023-08-30 16:15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虽然明确将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但是,只能在街道办事处按相关原则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那么,违规摆摊将受到什么处罚?在深圳商场、门店可以随意外摆吗?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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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解答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对即将实施的新版《条例》中备受关注的摊贩设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哪些地方可以摆摊设点?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只能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


违规摆摊将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乱摆卖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在深圳商场、门店可以随意外摆吗?

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


除了摊贩经营

《条例》还对挂晒张贴、垃圾分类等

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禁止乱挂晒、乱张贴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以及其他物品。

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门店垃圾外扫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四)禁止垃圾混投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的规定处罚。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审批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2035)、各区详规及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的要求,按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进行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即单边长度超过2米(含2米)或者面积大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向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办理设置审批。

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但不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门楣招牌应备案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一楼门楣招牌设置不需行政许可,设置人应当在首次或者变更设置后三十日内通过“美丽深圳”公众号“便民服务-店面招牌”向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备案。

一楼门楣招牌未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二千元罚款;设置一楼门楣招牌与备案的设施样件图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安全管理要到位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履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载体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安全监督义务。设置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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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第一现场、深圳城管、深圳特区报

编辑 李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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