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修车时长人为变成21天?网约车司机串通汽修点伪造证据双双被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2023-07-11 09:29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停运,为索取更多停运损失赔偿,司机吴某竟串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人伪造证据,将5天维修时长变成21天。最终,双方因伪造重要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受到法院处罚。

网约车司机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蓝某的车辆碰撞致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蓝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蓝某赔偿自己在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吴某向法院提交了车辆维修证明,其中载明维修时间长达21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为轻微的小型汽车追尾事故,并未造成车辆严重损害,吴某主张21天维修时长的举证存疑。法院依法传唤吴某、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人到庭,二者均承认串通伪造车辆维修时长证明、虚报维修时长,涉案车辆实际维修时长仅为5天。吴某供述,为索取更多停运损失赔偿而弄虚作假,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表示,应吴某要求出具的虚假时长证明,并不清楚该行为涉嫌违法。

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二者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故依法作出决定,对吴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A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二者均服从罚款决定,按期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向法院出具悔过书。

后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承办法官表示,诉讼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中,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实事求是地维护自身权益。无视法律规定,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进行“碰瓷”式诉讼,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持诚实参与诉讼活动,明知与事实不符仍然附和他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5天修车时长人为变成21天 网约车司机串通汽修点伪造证据双双被罚》)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克 三审 周斐斐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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