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水务局:以案为鉴,守护美丽生态环境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志明 通讯员 冉令景 文/图
2023-06-20 20:25
收录于专题:见南山·生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之基,水行政执法是保护良好生态水环境的保障,南山区水务局一直以密集的监管、严格地执法,护航美丽生态南山。

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展示意在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南山区水务局执法典型案例展示:

案例1 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坪快速以北、福龙路以西附近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在老虎岩河河道中间施工段上下游建设了2处围堰,上下围堰间沿河北侧铺设一条DN500导流管连接上下游河道,施工现场围堰内停有一台挖掘机。施工单位现场提供《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许可决定书未涉及上述施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经复查,该施工单位已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违法行为: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相应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处以8.5万元的罚款。

法条学习: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并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涉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向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丽康路旁的大磡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初雨处理设施除外)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项目现场未进行施工作业。该项目4#工作井已施工完毕,施工单位现场提供了变更后的工程设计图。现场测量位于4#工作井旁的坡面,放坡比例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该坡面已部分采用挂网喷砼做坡面防护。经与设计图纸对比,上述坡面防护坡顶500mm水平防护、近地端800mm斜面防护、坡脚水平防护、底端400*400mm排水沟及坡面防护的排水孔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经调查核实后,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整改。经复查,该施工单位已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违法行为: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相应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处以3.938437万元的罚款。

法条学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3 某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南山区的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建设单位对该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临时供水改造,现场已切断原供水系统并完成临时供水系统的安装且已投入使用,该临时供水系统的主要组件包含了镀锌钢管、双卡压不锈钢管件和硬密封闸阀等材料。检查现场,某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已投入使用的镀锌钢管、双卡压不锈钢管件和硬密封闸阀等材料取样检测的相关证明资料。后期,在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该建筑单位提供了镀锌钢管、双卡压不锈钢管件和硬密封闸阀等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但未提供已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报告,该建设单位对此予以承认。经调查核实后,南山区水务局责令该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按要求取样检测。经复查,该建设单位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违法行为:

本案中,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相应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法条学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提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 527号)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规定应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编辑 刘春雨 二审 谭凤希 三审 刘一平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志明 通讯员 冉令景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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