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司无限放假,员工另找工作,东莞法院判员工系被迫离职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陈天文 雷瑟琴
2023-05-29 18:19

公司以订单减少为由通知劳动者无限期放假,一个多月后又通知劳动者回公司上班,但劳动者已重新找到工作,拒绝回公司上班。这种情况下,是公司违法解雇还是员工自动离职?

2019年5月,宋某入职某家具公司担任业务员。2021年8月31日,家具公司通知宋某从9月1日开始无限期放假,未告知具体返岗时间。10月18日,家具公司与宋某沟通是否回去上班,但宋某已找到新工作,确认不回公司上班。家具公司据此认为宋某属于自动离职,向宋某发出了自离通知。宋某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在放假期间并未停缴宋某的社保,且在恢复生产后确实有通知宋某返岗,因此,家具公司并没有解雇宋某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违法解雇。但家具公司在通知宋某放假时,未告知返岗时间,放假期间也未发放工资,导致宋某在无限期的放假期间没有工资收入,宋某在此情形下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可视为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宋某离职的原因在于家具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家具公司向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因为订单减少安排劳动者放假,但是应明确返岗时间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无限期放假且未发放工资,势必导致劳动者没有工资收入而陷入困窘与不安;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系为满足其自身生存需要,此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找新工作的行为已表明其为主动离职,但其离职的原因却是因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公司无限放假,员工另找工作,东莞法院判员工系被迫离职》)

编辑 秦涵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范锦桦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陈天文 雷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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