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探索③|30余部法规全链条保卫深圳蓝天碧水净土

深圳市司法局
2023-05-17 15:56
摘要

近年来,深圳始终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绿色金融条例、环境公益诉讼管理规定等30余部生态环境相关法规规章,率先打造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用法治保障深圳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近年来,深圳始终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绿色金融条例、环境公益诉讼管理规定等30余部生态环境相关法规规章,率先打造最严密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用法治保障深圳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国首部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条例创新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制度,成为特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

条例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专章,率先对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作出了制度安排。设立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制度,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规定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须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支持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纳入碳市场交易品种。

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率先构建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体系。建立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设置“生态修复”专节,明确主体责任,健全生态修复机制,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强化生态修复成效。条例还创新区域生态环境空间评价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管理+一般项目清单管理”的环评分类管理体系,创设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率先设立特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

绿色金融条例:为全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探路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承担着为全国乃至全球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探索新路径的使命。设立的绿色金融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目前全球领先的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条例还创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强制险种,建立强制保险名单管理和风险防控服务制度,针对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创设环保禁令制度,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

2021年5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广东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一诉讼的提起,得益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最大的制度创新是创设了环保禁令制度。2021年3月,龙岗区人民法院据此开出了首张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深圳某餐饮企业立即停止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率先创设生态环境公益专项基金,用于公益诉讼费用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实行慈善信托管理。2021年5月,深圳市在深圳市慈善会设立了“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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