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刘春田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军人物,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其卓著功勋,曾获评“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全球50位最具影响力知识产权人物”、“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奖、“知识产权教育杰出成就奖”。
刘春田爱说一句话,“人生为一大事而来”,为了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事业,奔忙至终。“即使有满天星斗,照样是漆黑一夜,只要有一轮红日就足以照亮全球。在科学问题上,学者的任务是给人太阳的光辉,不是给人月亮和星星,更不是给人以行夜路的灯杆。” 刘春田教授锲而不舍、坚定执着的钻研精神,和他坚持真理、毕生追求的精神将继续引导知识产权事业前行,亦将永存后辈心间。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开拓者刘春田教授。
我国杰出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开拓者,知识产权法学中外交流的积极推动者,国际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刘春田教授,赴美参加学术活动期间突发疾病,于北京时间2023年3月25日在美国洛杉矶去世,享年75岁。
一、 为人师表
刘春田1949年生人,祖籍山东乐陵,中共党员,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师从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攻读研究生,也学习了佟柔先生敬业精神与治学态度,为人师表的杰出风范。1985年毕业留校任教,刘春田教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刘春田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军人物,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其卓著功勋,曾获评“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评选)、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全球50位最具影响力知识产权人物”(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奖(中国版权协会评选)、“知识产权教育杰出成就奖”(美国商会评选)。
刘春田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开拓者,1985年首开我国第一门系统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同年响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倡议,参与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1986年,他与郭寿康教授创办了我国第一所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2008年10月,该中心被授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金奖”。2009年,刘春田教授又在此中心基础上,主导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
他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建设者,深度参与了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所有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起草与修订,主持研究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专项课题,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上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修改的有关法律问题》,并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供了法治方案。他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决策、立法、司法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
二、 学术贡献
刘春田师从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具备深厚的民法学功底,注重体系化思维、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民法理论的框架下研究知识产权,是其鲜明的学术特色之一。主持编著了一系列有重大学术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法学出版物,包括《中国知识产权评论》《中国知识产权文库》《中国知识产权判解研究》《世界知识产权法典译丛》《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等。
他毕生致力于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命题,其理论深度已经超越知识产权法学本身而走向哲学,对学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观点之一:厘清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与客体
他提出,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二者往往容易产生混淆。厘清二者的内在含义与关系,对于深入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有着重要意义。所谓“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第一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即知识、数据等,就其形式、结构而言始终是一元性的存在,其不可拆分,也无法破坏,这与普通的物质产品显然不同。保护无法损毁的事物没有意义,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事实上也并非知识、数据等本身,而是由知识、数据等所产生的行为与权利关系,也即“客体”。对象从来不是侵权行为指向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
观点之二:创造不同于劳动
他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成果价值统一的计量标准,它可以衡量人类任何地方、任何劳动形态和任何劳动成果的价值量。英格兰的羊绒,北美的大豆,苹果手机,东南亚的服装……无论物产多么稀奇古怪,都有可换算的标准。反之,作为创造成果的知识,只具有使用价值。知识、技术的价值与形成它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金钱价值无关,在被交易之前并不存在价值,既可能因无人问津而一钱不值,也可能被市场认可而价值连城。
观点之三:私权观念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保障
刘春田认为,私权是法治的基础,也是自由的基础。私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要求。“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同属财产权的下位概念。作为财产制度,它是现代国家必不可缺的基础设施。多元所有制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财产分配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和精神家园。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还亟待加强。
观点之四:民法学的又一发现“商”
刘春田创造性提出了商标问题的核心为“商”,“商”是商标问题的核心。“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表征,即是”商”,即是“市场”。市场本身既是一项技术发明,也是一件产品;市场作为交易的工具,是最大的造富机器;市场也是一件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构成财产的标的,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市场作为商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来自“交易场”的功能性。市场的价值的量的规定就是商标所标记表征的交易活动的累加,以及为促进交易所做出的其他财产投入的累积。实践中,转让商标权就是转让该商标所表征的“交易场”即市场的所有权。易言之,买了一件商标,就是买到了一个市场。实践中,那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市场所有权的侵犯。
三、 与深圳的缘分
“建设创新型国家,不仅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水平,还包括高质量的标准、高质量地制度,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治,高质量地提供知识产权理论、教育、培养、研究、司法、立法等等。”2022年11月,深圳大学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因疫情未能现场参会的刘春田教授通过网络向大会致辞,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亚英深表遗憾,他说:“刘春田教授与深圳大学缘分很深,他多次参加深大举办的学术论坛,为深圳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刘春田教授与深圳的缘分,至少可追溯到20年前。2002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成立,全权负责学校在华南的一切事务。作为学校研究生院副院长的刘春田教授,非常关注并支持深圳研究生院的发展。同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他自2006年始每年在深圳研究生院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深圳本土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深圳的科技发展这一主题,他开展了专题学术研究及讲座活动。
数年间,刘教授频繁往来京深两地,给博士生们上课,也跟深圳各界就知识产权问题互动交流。他曾跟学生笑言,一年中12个月,自己来深圳竟有13次之多。他评价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榜样,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深圳成为中国创新之都、全球最具经济发展潜力的城市、未来的世界级经济体,知识产权是关键要素。在深举办的知识产权研讨会、论坛等,凡收到邀约且时间允许,刘春田教授都必亲至,并发表致辞或演讲。据学生回忆,刘春田教授对于学术问题的思考与追求从未停过,每一次发言,都是老师认真思索的输出。每每见到老师或凝神沉思,或奋笔疾书,或畅聊自己思考的成果。刘春田教授谈吐简洁风趣,而内容深邃,所谓大道至简,于听者每一次交流都是精神盛宴、思想的洗礼。
2016年,刘春田把第五届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引进深圳。2018年11月,刘春田教授主导在深圳举办了中美知识产权峰会,也是向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致敬。就在离世前几日,他还在与学生沟通把峰会长期落地深圳的方案。
刘春田教授对深圳城市发展及知识产权进步的内在规律有其深刻见解,也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到深圳知识产权发展大局和产业发展的实践中去。2019年他受聘为南山区知识产权顾问、南山知识产权联盟首席专家顾问,还接受深圳商业联合会聘请担任“深商会联合大学”导师、“深商会”高级顾问。就在疫情前夕,刘春田教授担任会长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在深圳举行“首届中国知识财富论坛暨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立大会”,联合一些单位创设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刘春田最后一次到访深圳,是2022年10月为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第二期)讲课。多位来自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战略性产业领军企业的人才,齐聚西丽湖畔,聆听到老师宏论,享受了那场“知识盛宴”。
他爱说一句话,“人生为一大事而来”,为了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事业,奔忙至终。“即使有满天星斗,照样是漆黑一夜,只要有一轮红日就足以照亮全球。在科学问题上,学者的任务是给人太阳的光辉,不是给人月亮和星星,更不是给人以行夜路的灯杆。” 刘春田教授锲而不舍、坚定执着的钻研精神,和他坚持真理、毕生追求的精神将继续引导知识产权事业前行,亦将永存后辈心间。(徐瑞)
(原标题《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奠基人》)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钟诗婷 三审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