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深圳市人社局最新回应
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2023-03-08 19:59

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及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落地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增设育儿假、护理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正式实施,增设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1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知》,推动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落实落地,明确奖励假和陪产假工资以及福利待遇问题,并对劳动者的补休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同时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奖励假、陪产假工资照发

市人社局表示,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对于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育儿假、护理假均不可叠加

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请休呢?市人社局表示,《通知》统筹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对育儿假、护理假的计算方式和具体请休问题进行明确。即,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育儿假、护理假均不可叠加、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拆分不超过2次,并对父母为外省户籍、子女在广东工作的护理假请休情况作了明确。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这些情况下可依规补休

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呢?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其中,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权益受侵犯可拨打12333维权

市人社局呼吁各用人单位切实执行好员工的育儿假、护理假。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于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发生劳动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原标题《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市人社局最新回应》)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陈晨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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