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私开路口还屡教不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被罚
​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文/图
2020-08-03 20:05

占道施工的每一处疏漏都是潜伏在道路上的安全“杀手”,施工单位若是违法占道施工、未按规定施工,不仅影响着市民的生活,更会给市民和道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7月9日罗湖交警在源头管控、路面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辖区东湖中学改扩建项目在心安路与布心路交界处私自开设了一个出入口。破坏大理石砖的人行道,取而代之的粗糙的水泥路,水泥路与大理石砖相连处高低不平,破坏了整体美观,夜间通过时行人容易被绊倒;私开的路口用于泥头车和重型搅拌车通行,导致过往的车辆存在视觉盲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经调查得知,该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建八局华南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表示路口是为方便施工车辆出入而开设的,但无法出示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于是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负责人约谈教育,并通过口头警告要求其恢复路口,施工单位对此承诺会立即恢复路口。

不料,这前脚倒是整改了,可后脚以为交警不会再巡查,施工单位又给偷偷改了回去。7月28日罗湖交警再次巡查时,发现该施工单位又私开了路口。罗湖交警向施工方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予以拘留3天,对施工单位予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为强化道路施工管理,深圳交警持续排查建筑工地施工,未按规定占道施工的,涉及交通隐患的通通严查严处。交警部门提醒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施工,制定并落实好交通疏导措施,保证市民安全便利出行,否则依法处置。市民若发现违法违规占道施工行为或占道施工路段存在隐患的,可向交警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编辑 刘春雨

(作者:​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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