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广东反家庭暴力法全票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读特记者 刘良龙
2020-07-29 18:27
收录于专题:专题 | 焕新翠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据了解,《办法》有多个亮点体现广东特色:细化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草单位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这是广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由省人大社会委组织起草并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2019年2月,社会委到省妇联调研,召开《办法》起草动员部署会,研究《办法(草案)》起草思路、框架内容和起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分工,对做好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后,社会委会同省妇联、中山大学法学院组成《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于2019年6月提出《办法(草案)》初稿。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陈永康告诉记者,《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价值引领;找准立法定位,体现配套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受理投诉和处置工作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简单移植,切实找准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实际需要,着力把法律和政策文件同我省实际相结合,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的结果,也离不开各级妇联的共同努力、竭力推动。”

创新工作制度和措施: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新时代价值导向,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配套上位法有效实施,加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之一。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据介绍,《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亮点一: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冻饿”“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明确为家庭暴力。《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2020年要做好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接下来全省各级妇联将做好《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

据介绍,学习宣传重点包括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办法》中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构建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综合预防体系、《办法》关于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全社会的职责义务、《办法》关于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规定、《办法》的创设性内容以及对妇联工作提出的要求。

据了解,今年年底前,省妇联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此外,开展一系列面向社会宣传活动,把《办法》宣传和做好2020年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民生实事结合起来。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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