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已支付的货款能否退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09-23 10:43

签了约

付了款

卖方却迟迟未发货

一度失联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怎么破?

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对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方式存在分歧,导致合同长期未能履行。福田法院依法判决卖方退还预付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软件科技公司与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软件科技公司希望改变付款方式为先预付14000元,到货之后再付清余款。电子商务公司对该请求并未明确回复,双方也并未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随后,软件科技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支付14000元,但电子商务公司一直未发货,也未与科技软件公司进行后续沟通。

软件科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便将电子商务公司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800元。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软件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其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涉案合同采购显卡并预付了部分货款。而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和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方式,原告应先行支付全部货款后再由被告发货,而原告仅预付了部分货款,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有就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方式达成变更合意,故在原告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未予发货并未构成违约。

但基于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半年有余,已超出供货合理期限,双方亦未作后续沟通,亦无证据显示被告有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合同实际已停止履行而处于僵局状态,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据此,原告可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14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如前所述,原告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据此未予发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软件科技公司退还货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软件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庭 张凌炜

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关系之一。在生活中,会经常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僵局”情况,即合同履行停滞不前,双方处于僵持状态,这不仅不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易个体经济利益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就破除“合同僵局”状况作出了规定,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但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行。

虽然该条系针对非金钱债务履行问题作出的正面规定,而本案原告系金钱债务履行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应先行支付全部货款后再由被告发货,而原告仅预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据此未予发货,因被告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并未构成违约。但基于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半年有余,已超出供货合理期限,双方亦未作后续沟通,被告亦已无法联系,合同实际已停止履行而处于僵局状态,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有必要适用上述规定打破合同僵局,认定原告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的权利,这亦是从反面角度来适用上述规定的典型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允许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否定和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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