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孩童玩闹抢铅笔,戳伤邻座同学眼睛!学校是否该负责?
上海法治报
2022-08-03 10:12

小强和莹莹课间玩闹,将铅笔甩到了邻座同学洋洋的脸上。不幸的是,笔尖正巧戳在了洋洋的眼睛上。尽管经过手术救治,洋洋的眼睛还是留下了终身残疾。那么谁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呢?洋洋的父母将小强、莹莹以及学校一起告上了法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同学玩闹“殃及池鱼”

洋洋、小强和莹莹是上海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洋洋和莹莹是同桌,小强和莹莹是前后桌。据洋洋回忆,事发当天,正值课间休息。他正坐在座位上看书,莹莹和小强则拿着一支铅笔在玩闹嬉戏。二人拉扯过程中铅笔刺中了洋洋的左眼。洋洋当时就感觉疼痛捂住了眼,但未说什么,当时老师在靠门口的座位上批改作业。五六分钟后有其他学生反映铅笔芯戳到了洋洋的眼睛,老师便询问了洋洋,洋洋说痛,老师让洋洋趴着休息,上课后洋洋反映看不见黑板,且眼内流脓,老师便电话通知了家长。

洋洋由小强家长送去医院,因伤势严重检查后当晚入院手术。最终洋洋还是落下了八级伤残的后果。洋洋一家认为,洋洋的伤势是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郭、周二人是直接侵权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班主任留在教室批改作业,未起到监管作用,事发后由很多学生将情况报告给了老师,说明学校未第一时间发现洋洋受伤,管理失职,也未进行妥善的就医安排,故应共同赔偿。对于今后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洋洋保留诉权。洋洋一家向三名被告提出合计6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被告学生:孩子虽有错,学校亦有责任

对此,小强一方认为,洋洋左眼损伤是因莹莹将手握的铅笔头戳入洋洋左眼所致,与小强无直接关联,小强只是很平常地手拿铅笔递给莹莹,不是也不应作为第一被告。事发时老师在教室内未能尽到监管职责,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莹莹一家则对洋洋受伤表示歉意,但莹莹是无意的。莹莹表示,本案事件起因在于小强,双方在争笔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基本的人身安全,但学校未举证证明进行过安全教育宣传,课间留下的老师在批改作业,而非巡视,未起到维护秩序的职能,存在失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事件中,小强假装愿借铅笔,实则在铅笔的交付过程中故意握紧不让莹莹取得,在莹莹也相应加重力道后又故意放手导致铅笔因惯性戳中洋洋。同时,事发时小强已超过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莹莹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强对危险行为及后果较莹莹有更清楚的意识及预料,小强方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莹莹对小强的嬉闹行为缺乏清楚的认识,也无法预料后果,但考虑到毕竟莹莹与本次事件发生有因果关系,故莹莹方愿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学校:已尽到监管职责

学校则表示,下课后,班主任继续在教室内批订正的作业本,周围围着部分学生,其间听到有学生喊“小强把笔甩到洋洋眼睛上”,班主任遂让洋洋闭眼,并向小强询问了情况。班主任询问洋洋是甩到了眼睛里还是眼皮上,洋洋说不清,只说自己没事。因见洋洋的眼睛一直在流泪,班主任便通知了小强及洋洋的家长。小强家长在五分钟后赶到了学校,当即带洋洋去了医院。当晚,洋洋家人曾电话告知班主任系郭、周二人一起抢笔引起,班主任遂又通知了莹莹家长。

学校认为,洋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学校在本案事件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日常教学、晨会、午会及班会中都组织过安全教育,并利用午间广播、集体晨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宣传,课间也安排老师和学生在班级中巡视,防范突发事件。本案是前后桌同学在课间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同于儿童在教室、楼道的嬉笑、打闹等剧烈运动,难以预防预料。老师面对的是全体学生,要求老师时刻盯着前后排学生间的互动交流既不现实,也超出了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的合理范围。事发时,莹莹即将年满8周岁,不可能对自身行为毫无认知。事发后,老师立刻了解了情况并采取了应对措施,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学校无不当,不用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洋洋左眼是被他人持有的铅笔所伤。而根据查明事实,事发时对涉案铅笔施力的为小强、莹莹二人。二人虽无故意侵害洋洋之恶意,但毕竟铅笔属于学习用品,绝非嬉闹、玩笑的工具,若不当使用存在伤人伤己的风险。且二人试图控制铅笔的举动互相影响,对铅笔的状态、轨迹及伤人后果产生了共同作用,而非单方掌控的结果,故莹莹和小强两方均不能免责。同时,莹莹与小强虽然在年龄的精确计算上略有差距,但二人是同年级学生,享受同等的校内教育资源,对标同等的教学要求。况且未成年人的辨识、判断能力归根到底与其受教育程度、认知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作为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对于铅笔这一基本文具已有相当的接触,对于铅笔的功能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具有一定的认识,对于学生行为规范、文明举止要求、玩闹的危害也有所了解,相应规则意识与安全意识亦在不断形成、巩固、提升中。二人对洋洋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事发时处于课间,该时段由学生自主安排,事发地点位于教室内,是学生课间休整、活动的常规场地,且郭、周二人抓笔较劲的时间较短,也未伴随争吵、肢体冲突等异常征兆,在此情形下要求老师预见到伤害事故的发生,显属苛刻。更何况,本案事故的起因是学生间借笔,这一现象普遍存在,并不构成破坏校园秩序的不合理风险,恰恰是学生间的施力行为才开启了危险源。需要指出的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并非禁锢学生的囚笼,学校履行法定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有合理限度。学生在校课余时间内仍应以行为准则、自律意识等加以规范,不提倡也不得不当限制学生休息、活动的自由,否则有违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合理需求及正确的教育理念。事发后,学校在事后处置过程中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伤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小强方、莹莹方对洋洋损伤承担连带责任且内部责任份额各半,两家人分别赔偿洋洋经济损失27.9万余元,学校没有责任,无需赔偿。

(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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