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处已办理三宗生前预嘱公证
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司新宣 刘梦琦
2022-07-07 22:34

2023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生前预嘱”制度。7月7日,记者从深圳公证处获悉,该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

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立下生前预嘱

据介绍,一位年逾80岁的老人A某曾来到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据悉,A某仅有一段婚姻且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过一个子女,丧偶后一直未再婚。后来因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

为保障晚年生活得到照料,A某慎重思考后,与非常信任的朋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朋友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A某在深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还提出希望提前约定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不想接受无谓抢救,以减少临终前的痛苦。

公证员刘剑锋根据A某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了生前预嘱公证,A某表示将来不能亲自为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时,希望监护人按照本人的愿望予以尊重和执行。

生前预嘱公证,有尊严地向世界告别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之前,生前预嘱实际上对医生或监护人等并不具备约束力,医生需根据自己的专业医学知识,遵守相应的医疗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对病患的情况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实施及实施何种医疗措施,由此带来涉及医学、法律或伦理道德上的难题和挑战。

(原标题《深圳公证处已办理三宗生前预嘱公证》)

见习编辑 饶欢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桂桐 关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司新宣 刘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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