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生:人伦规范群中的动物隐喻
刘云生
2022-06-28 09:36

语言不仅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还是一种目的性存在;不仅是一套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还镶嵌了可观可感的道德情志。

传统法文化中的人伦规范群都有特定的动物隐喻。《五伦图》中夫妻、父子、兄弟、君臣、朋友五大人伦意蕴都涵摄在五种动物之中:鸳鸯、仙鹤、鹡鸰、凤凰、黄莺。

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人伦应当是道德和法律的本源和基座。后世所谓元道德,目标所指,无非是人的行为对人伦社会的秩序价值、情感意义和互动规则。法律所确证的夫妻、亲子、亲属三大关系,无一例外地都与本民族的元道德有着正向的强关联。这些元道德以及衍生的人伦规范不仅有高深系统的理论阐述、规范结构、仪式仪轨,也有通俗形象的物象指称和意义传输。元好问《摸鱼儿·雁丘词》“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写的是老翅寒雁,感慨的却是夫妻共命双飞不到头的酸楚爱情。

布迪厄借鉴福柯“话语权力”理论和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理论创建“语言交流经济”理论,主张语言属于社会实践,既不是历史的偶然,更不会政治中立,而是一套象征性的思想统治工具。传统人伦规范中的动物不是单纯的自然群像,而是对法律和道德产生强大影响力的意象群,不仅有着明确的道德指向,还对应着具体的法律强制。

第一,统摄语义。语言作为权力表达的符号系统,其前提是保持文义-修辞-义理的高度统一。自先秦至清末,大雁都是缔结婚约、完成婚仪的最重要媒介;即便后世野生大雁稀少难求,换上了木雁甚至鹅鸭,但互动礼仪仍然称为“奠雁”。大雁为什么成为人类婚姻的见证?这并非来自大雁的自然德性,而是人类以比德的修辞进行道德介入和语义构造的结果:大雁合于阴阳时序、忠于配偶等人为设定的德性被导入夫妻人伦,成为夫妻相守的道义基础:以情相接,适时配合,此乃天道;忠贞不渝,终世相守,此乃人道。以情相接,以义相守,情与义生成了夫妻最重要的人伦规范。这种大雁与人类的价值互通后来通过礼法予以固化,形成了D·布迪教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命题设定——“法律自然化”。

第二,比附善恶。比德是一种语义修辞,更是一种价值设定,传统法文化通过动物隐喻群比附、检照人类行为的善恶与功孽。比如梟獍即为逆伦的道德贬称:枭为恶鸟,生而食母;獍为恶兽,生而食父。对于此类忘恩负义凶狠恶毒之辈,人人得而诛之。再如麀,本指母鹿,不避交者,被《礼记》斥之为“禽兽无礼”,后来成为乱伦隐喻,人人深以为耻。骆宾王一句“陷吾君于聚麀”,就将武则天钉入乱伦污屏,永世不得翻身。

第三,规范行为。布迪厄认为语言关系就是权力符号关系,是社会群体相互之间的权力转型形式。而在传统中国,人与动物之间的语义关联和价值衔接更为常见。动物是否有反哺机制,科学至今尚难有统一定论。但在人伦经验领域,羊羔跪乳、乌鸦反哺早已成为国人固守的人伦典范和角色规范。一旦违逆,就会堕入梟獍之列,蒙受道德的谇诟,招致法律的严惩。

综上,人伦中的动物隐喻实则是语言对法律道德内核的撷取和修辞,最终臻达文化同构。由是而论,语言不仅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还是一种目的性存在;不仅是一套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还镶嵌了可观可感的道德情志。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

(原标题《人伦规范群中的动物隐喻》)

见习编辑 陈桥魁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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