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孩子屡遭丈夫阻拦?福田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05-30 10:00

案情简介:

在朋友介绍下,郭女士与廉先生相识相恋。2017年9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婚后的种种家庭琐事,让这对原本恩爱的小夫妻开始争吵不断。

2020年3月,郭女士生育一子小启。可是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缓和小家庭的紧张气氛,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二人的分歧越来越大。最后,郭女士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选择与廉先生分居,并向福田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民事审判庭陈东方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分居后,小启由廉先生抚养,平常由廉先生的母亲负责照看。为了防止郭女士抢走孩子,廉先生更换了家中的门锁,还在家里安装了监控,甚至拒绝让郭女士回家看望孩子,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激烈争执。

“虽然我们两个感情不和,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对于廉先生的种种行为,郭女士深感无奈。

经陈法官积极沟通协调,两人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廉先生同意将家里钥匙留给郭女士。

郭女士原以为,从此以后就可以经常去看望孩子了,却不想,廉先生又出了“新招”。他不仅在家中大门新装了反向门锁,还叮嘱母亲尽量不要将小启带下楼,长期将小启留在家中。

为了给小启创造健康成长的空间,福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监护人廉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指出,郭女士作为被监护人小启的母亲,理应享有对小启探视、关爱的权利。义务履行人廉先生在郭女士探视小启时设置种种阻碍,严重忽视了小启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福田法院裁定如下:

一、义务履行人廉先生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密切关注被监护人小启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二、义务履行人廉先生应积极配合郭女士探望被监护人小启,正确处理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共同参与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同时,陈法官也多次对廉先生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知其小启年纪尚小,正是需要母亲陪伴与照顾的时候,廉先生的行为对小启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伤害。

在陈法官的耐心沟通和细心指导下,廉先生终于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上的失责,并表示他将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配合郭女士探视小启。

接下来,福田法院也将继续跟进后续的家庭教育令落实工作,让母亲的关爱和陪伴在小启的成长过程中不缺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福田法院)

编辑 昌慧 审核 汪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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