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起纠纷,南山西丽派出所及时调解促和谐
深法宣
2020-07-13 10:19

近日,南山区西丽派出所调解了一起某小区停车场会车纠纷一案。

洪先生于当天晚上二十三时许,开车回到南山区某小区停车场,遇到了正开车出来的杨先生。因为小区停车场有一边行车道在维修,原本的双行道变成了单行道,洪先生与杨先生都觉得对方应该给自己让道,僵持不下。随后,杨先生先打开了车辆远光灯并按喇叭以提醒对方,洪先生觉得对方冒犯到了自己,于是也开远光灯并按喇叭回应。双方互不让步并发生口角,洪先生一怒之下下车拍打杨先生的车头盖,并拉开杨先生的车门,让杨先生下车,杨先生见此情景,立马报警寻求帮助。

来到派出所后,双方情绪激动,都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过错,自己没有让道的义务。经调解员一番劝说后,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

调解过程中,双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杨先生觉得洪先生拍打车头盖及拉开车门的行为,损害了他的财物、威胁其人身安全,要求洪先生承担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而洪先生则认为杨先生先开远光灯照射他,杨先生有错在先,应该给他赔礼道歉。

调解员指出,此事双方均存在过错。首先,杨先生在双方会车时,开远光灯提醒对方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在双方近距离的情况下开远光灯不但会影响到对方的正常驾驶判断,而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杨先生有错在先。洪先生采取同样的方式来回应对方,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更加大了矛盾。其次,洪先生在双方发生口角时采取暴力手段,拍打对方的车头盖可能会造成他人财物损坏,对于损坏的部分应该予以赔偿;强行拉开对方车门,影响到了他人的安全,如果造成他人受伤,依法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再次,双方都是小区业主,应该互相谦让,和谐邻里,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应该因为小事斤斤计较。

经过调解员一番劝导,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都认为不该因小事破坏邻里关系,无需将小事闹大。最终,杨先生认为自己的车没有实质损坏,不要求洪先生赔偿。洪先生觉得动手是自己的不对,自身有加深矛盾的责任,自愿给杨先生赔礼道歉。在派出所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