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50份扣肉索赔10倍,职业打假还是“变相敲诈”?

广东普法
2022-04-27 22:09
摘要

这名姓邵的客户以产品上没有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等标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第二次购买的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

卖出150碗扣肉后

重庆毛女士被买家“打假”

以“三无产品”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

毛女士被判赔10倍赔偿

事件披露后被广泛传播

引发网友的极大关注

整起事件中,有人站毛女士

有人站被怀疑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

卖150份自制熟肉

被举报为“三无产品”

王女士说,自己的婆婆做当地的特色食品,口味很受欢迎。几年前,自己返乡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开了一家“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网店。

2021年7月,一位姓邵的客户跟她定了150份产品,其中粉蒸肉、烧白、豆豉回锅肉各50份,总价款4500元,扣除平台红包,邵先生实付4499.16元。两个月后,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这名姓邵的客户以产品上没有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等标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第二次购买的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说,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原告并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换言之,王女士认为,自己遇到的是一位专门从事打假索赔的“打假人。

01

类似毛妈妈的经营者,卖自制的熟肉没有贴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吗?

根据法院审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无论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02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

打假行为是否正当这个问题也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要看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索赔时有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

编辑 刘荣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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