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伤治疗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救济?
深法宣 通讯员 黄永谊
2022-04-27 19:53

案情简介

居民罗女士是甲公司的正式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上班操作机械的过程中伤到手指,经认定为工伤。医疗机构给出3个月医疗期,可甲公司在其住院10天后单方通知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为罗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罗女士要求公司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缴未缴的社保。

法律分析

(一)关于医疗期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医疗期的起算时间应该为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去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之日。

(二)罗女士应该如何救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伤医疗期间内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在工伤医疗期间内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对于社会保险,可以直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劳动法律的规定大多对劳动者有倾斜保护,劳动者有自由选择是否工作以及工作内容的权利。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者是否属于急辞工来判断是否有权利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来作为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而若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合同,就算强行通知解除,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黄永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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