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6万元买了块假“翡翠原石” 东莞法院判商家“退一赔三”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2022-03-14 10:41

在直播平台花1.6万元买了块“翡翠原石”,到货后送去鉴定发现就是块石英岩玉原料,跟商家交涉对方却说原石经过开窗处理不退不换,告上法庭后对方不仅否认欺诈,还辩称这是赌石的“行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说好的翡翠原石

到手却是普通玉石原料

2020年12月13日,甘先生在快手直播平台一家翡翠原石小店直播间下单购买一块翡翠原石,并支付了订金2000元。2020年12月21日,他把14550元尾款付清。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向甘先生说明其购买的是缅甸翡翠原石,因产品的特殊性,一旦在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不支持退换货。甘先生表示确认同意开窗切割。商家对该原石开窗切割后第二天发货。

甘先生收到货物后,越看越怀疑这块原石的真假,遂送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原料,并非商家说的高冰种翡翠原石。他跟对方交涉,对方坚称不退不换。于是,他将销售原石的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对此,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表示,他们并在不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向甘先生出售的是原石,由于看不到内部的情况,只能根据皮壳的特征推断内部情况,双方成立的实际上是一个赌石的射幸合同,甘先生应承担该原石不是翡翠的风险。而且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已经多次提示,原石一旦经过开窗处理,将不退不换,甘先生也是同意的。因此,甘先生要求退还无事实依据。

法院:构成欺诈 退一赔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向甘先生说明其购买的是缅甸翡翠原石,但是经鉴定并非翡翠原石,而是石英岩玉原料。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珠宝玉石销售的企业,应当很清楚明知翡翠原石和石英岩玉原料的区别,但仍将石英岩玉原料作为翡翠原石销售给甘先生,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仅要将货款16550元退还给甘先生,还应当赔偿相当于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金49650元。

而对于甘先生诉请的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事前并无假一赔十的约定,因此对该诉请在4965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商家直播内容属于要约 若商品不符合推介内容则构成违约

眼下,“直播带货”风头正劲。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下单购物,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假货、虚假宣传、刷单、售后问题等。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如果消费者同意商家直播宣传的内容并下单的,其宣传内容属于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卖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推介的内容,则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对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电商直播购物,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收看直播抢购下单时,要有甄别和存证意识,不轻易迷信“网红”效应,应仔细弄清商品的来源、效能及宣传的优惠措施,并及时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可以截屏页面,或者保存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可及时和店铺卖家沟通,协商售后处理办法。若无法解决,可以申请平台介入或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帮助,甚至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男子花1.6万元买了块假“翡翠原石”  东莞法院判商家“退一赔三”》)

编辑 吴徐美审读 韩绍俊审核 冻结-党毅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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