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出台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
读特记者 许娇蛟
2020-07-08 21:35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60 万元,合伙经营的给予总额最高 300 万元的"捆绑性"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办法》的实施对象包括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和创业者个人。其中,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0%),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外,其他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当在 3 年内;个人借款人应当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该限制);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根据《办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60 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 6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 3 年。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在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标准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规定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信用、还款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社保参保情况等,据此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需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可申请贴息。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

(作者:读特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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