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今年处罚了51名房东,他们犯了啥事儿?
记者 解树森 通讯员 徐庆辉
2016-05-11 01:05

在坪山新区做出租房屋生意的房东袁某“摊上事儿了”,记者5月10日获悉,坪山新区警方在袁某租给他人的出租屋内查处了一起赌博案件,而作为房东袁某只管收钱,明知他人利用其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管不问,被坪山警方依法做出罚款1万元,停租1个月整顿的行政处罚。

该起事件发生后,坪山警方联合新区智慧中心及办事处出租屋综管部门立即组织在袁某违法出租屋现场召开警示现场会。全区各综管站站长、治保主任、村长、各出租屋业主参加了活动。会上,出租屋房东袁某就自身管理疏忽、未履行治安职责,进行了深刻检讨。

今年以来,坪山新区共有51名不作为的房东被处罚。

房东为何会被处罚?

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居所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作为租赁房屋给他人居住的房东为申报义务人,要求其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房东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利用其居所从事赌博、吸贩毒、传销、非法制造易燃有毒物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食品加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明确规定房东及实际管理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房东应自主履行治安主体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坪山新区公安分局联合新区智慧中心、出租屋综管队伍强力推进居住登记主动申报工作,为了方便群众自主申报,在新区及坪山、坑梓两个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全区21个居住登记申报点配备自主申报自助终端。同时还在各申报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群众接待、政策讲解、指导申报人通过自助终端、电脑和手机等媒介开展自主申报。

坪山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樊惠毅告诉记者,为了加强推居工作,坪山新区将全区出租屋划定责任网格,各派出所与出租屋综管部门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解决在推居过程中存在难题。对个别出租屋业主不配合网格员上门登记的,由派出所社区民警与综管员联合上门强制登记,一经发现出租屋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坪山警方将及时介入,在对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同时,一律严格追究房东治安主体责任。

编辑 欧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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