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前同居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深法宣 通讯员 张彤
2022-02-18 19:15

一、基本案情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竹坑社区法律顾问接待居民孙小姐法律咨询:孙小姐与王先生同居生育一女,但王先生在孙小姐生育前就偶有殴打辱骂行为,生下女儿小王后,王先生变本加厉,因为一次争吵把在哺乳期的孙小姐赶出家门,不让孙小姐见女儿。

孙小姐咨询:未婚同居情况下遭受家暴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分析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主体的规定较为宽泛,没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同住人同样适用反家暴法的规定。孙小姐与王先生同居生活,并且育有一女,虽然未结婚,但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的人,可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主体适格。

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王先生对孙小姐实施殴打、辱骂、将孙小姐赶出家门的行为已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且给孙小姐的人身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在与孙小姐沟通过程中发现,孙小姐虽有依法维权意识,但证据意识淡薄,未能留下证据证明家暴事实。

三、法律建议

对此,社区法律顾问建议若王先生再次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孙小姐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报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鉴定伤情,若符合相关的情况,可要求公安机关对王先生出具《告诫书》并保存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第三方调解。向自己或王先生所在地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第三方居中调解,有助于缓解双方关系;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家暴后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可以向孙小姐或王先生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处理意见、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申请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法律援助。如果孙小姐经济能力有限,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因家庭暴力造成心理伤害,可以求助妇联或向社区申请心理辅导。

四、案件点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家庭暴力绝非家事,每个遭遇家暴的受害人都应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注意保留能证明家暴事实的相关证据,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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