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及备案的树木修剪一律不准实施,违者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执法小姐姐带你一起来学法,看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主管部门。《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