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公理”的微妙之处
吴荻枫
2022-01-04 09:21

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人的目的是想以较为满意的情况代替较不满意的情况,他预料其行为足以消除或至少减轻他所感觉到的不适。

奥地利经济学派有着独特的方法论,以此与其他经济学派相区别。方法论主观主义,对极端不确定性的认识,以及将市场作为过程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奥地利经济学方法的特征。而奥地利学派中最有特色的方法论理论,当属米塞斯所大力主张和坚持的方法论先验主义。

米塞斯从人的行为公理出发,以逻辑演绎的方式,推导出行为学(其主体是经济学)的整套理论。抛开关于先验主义的争论不提,米塞斯的行为公理本身也常常被主流经济学误解,未能领会其微妙之处。

米塞斯提出的行为公理是: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人的目的是想以较为满意的情况代替较不满意的情况,他预料其行为足以消除或至少减轻他所感觉到的不适。

主流经济学认为米塞斯的这种表述过分含糊,不如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行为精确且能够量化,但这恰恰是行为公理的精妙之处,它提供的是一种开放的且可能不断变化的框架。

最大化行为的目的是明确的,即资源技术偏好等约束条件给定下的利益最大化,由此可采用的手段也是确定的。但在人的行为公理中,人的行为虽然是有目的的,但目的本身却不是那么具体的。“减少不适”这样的目的暗含着在具体的环境下根据所知的信息不断比较和选择,这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不是给定条件的计算过程。

比如说,工作之余的休息日,一个人可选择去看一场电影,再找喜欢的餐馆吃一顿饭。但到电影院附近后,发现有自己心仪的明星正在做活动。他临时决定改变计划,去参加明星的活动。在这个例子中,无论是开始决定去看电影,还是后来临时改变计划,都不是给定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行为。因为对行为人而言,他知道,所谓的约束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会根据新发现的情况,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决策。唯一的约束只是这种行为能够或者至少预期能够消除或减少自己的不适。

当然,在事先能得到全部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是在给定的目的-手段框架下选择最大化行为,但这只是人的行为公理的一个特例。

从行为公理的普遍性出发,也就能够理解所谓的竞争,是减少消费者不适或者说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的竞争,而远远不止是同种产品或同种服务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可能是智能手机与数码相机之间的竞争,可能是微信与银行之间的竞争。而主流经济学那种同质产品的完全竞争模型,在这个高速创新的时代,越来越缺乏现实解释力。主流经济学的模型更多的是一种思想游戏,而非是对市场实际运作方式的解释。

米塞斯的学生柯兹纳,为了更好地阐述和发展米塞斯的人的行为理论,将人的行为中的最大化行为和开放框架的行为作了区分。他强调,在开放的目的-手段框架下的行为,是企业家精神的体现。企业家行为是保持警觉,以求发现市场上尚未被人利用的机会,以此来获得企业家利润。

有人或许认为,“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与企业家没有特定目的的“警觉”之间存在矛盾。但人的行为的目的恰恰包含了这种没有特定目的的状况。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原标题《“行为公理”的微妙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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