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首例顶格判处!这名“醉猫”获刑六个月罚金3万元
晶报记者 刘钢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2021-11-28 21:00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惩罚。认罪认罚的话,一般都会有从宽机会。然而,坪山区一醉驾男子却没有这么幸运,他无视法律,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又醉酒驾车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拒捕反抗,把危险驾驶的多个从重处罚情节试了个遍,最终被坪山法院施以顶格处罚,判处拘役最高刑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此案系坪山法院首例顶格判处的危险驾驶案件。

经审理查明,8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两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宁某、林某受伤(经鉴定,两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及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处置期间,张某有拒捕反抗行为,执勤民警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96.30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林某无事故责任。张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宁某、林某部分款项,但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同时具备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因醉驾受过刑事追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等多个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虽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也即,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至少会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至多会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量刑评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触犯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较强,有必要予以最严厉的惩处。法官提醒各位司乘人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触犯国家法律,不仅给自身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还要接受法律制裁。司机朋友们一定要牢记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切莫心存侥幸、恣意妄为,别把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

(来源:晶报APP)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汪新林

(作者:晶报记者 刘钢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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