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成果选粹 | 探索调解员专业队伍建设 完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赵丹
2021-10-19 10:30

■ 提要

深圳应依托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资源,在调解员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认证、道德准则、持续专业发展制度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尤其是国际纠纷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在法律服务业发展中的高水平示范。

深圳要加快国际商事调解高地建设,形成健全商事调解制度的“深圳经验”。 漫画:颜庆雄

近日,深圳市人大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三节对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组织、收费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圳进一步发展商事调解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商事调解具有对抗性小、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实践中,商事调解机制尚不完善,尤其在调解员的选任标准、资格认证以及规范管理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与标准。因此深圳在构建、完善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制度过程中,仍需进一步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衔接的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为管理规范,形成健全商事调解制度的“深圳经验”,加快深圳国际商事调解高地建设。

一、立足湾区发展,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准入制度

调解员作为从事调解活动的核心主体,是化解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其品德与水平、专业素质与能力、公信力与公正性都是影响调解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商业纠纷的专业性使得商事调解对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标国际,明确具体的准入规则,强化调解员队伍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是必要的。

建立与多元纠纷解决需要相匹配的调解选任标准。一是教育背景方面,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会计、商务、贸易等相关学科的教育背景。二是在一定的细分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比如在建筑工程、公司股权、共同海损、专利权等领域。三是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具有资深的经验。大多数调解组织都建立了以经验为基础的专业调解员认可途径,包括承认调解员以往取得的调解资格。四是品德考察,拥有为人正直,工作勤勉等优秀品质。

建立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要相匹配的选任方式。一是面向国内和国际,尤其是粤港澳三地,进行招聘,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调解员。二是与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享符合条件的优秀调解员。三是与律协等行业协会及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推荐通道,吸纳具有专业背景的优秀调解员。

二、强化大湾区合作,建立商事调解员的系统化培训考评制度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在商事调解员培训方面的合作,充分借鉴港澳在专业技能训练方面的经验,建立系统化的培训考评体系。建立调解培训的导师储备与管理体系,积极聘请国际上享有盛名的法律职业者,整合高校、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资源,将理论基础好、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纳入调解师资储备与管理体系。

定期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加强商事调解员的专业化培养。完善培训体系与内容,突出理论联系实践的要求和国际化发展目标。具体的培训内容可分为理论基础科目和操作技巧训练两部分。理论基础科目包括:商事争议特点与类型、商事调解的理论基础、行为准则、程序规则、法律适用、法律英语等专业方面,也包括沟通理论、人格理论等综合理论;操作技巧训练包括:模拟调解、同行评论等,增强调解培训的实操性,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三、对标国际标准,建立商事调解员等级认证制度

对标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等级认证制度与等级评价体系,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借鉴域外调解员认证经验,建立有利于国际互认的调解资格认证标准。

加强调解组织间的合作,可单方认可(国外)调解员先前取得的资格或者经验;或就调解员互认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对方机构调解员标准;拓展合作途径,建立互动机制,推进调解员“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流动,促进调解的域内域外合作。

建立调解员晋升标准体系与等级管理制度,打造高质量的商事调解队伍。根据学历、岗位培训、工作年限、专长领域、调解技能、客户评价等条件建立调解员级别评定体系,比如初级、中级、高级。建立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调解员评定机构,定期开展认证工作。

四、积极探索,制定深圳商事调解员的行为准则

调解员的行为准则,是调解员应当遵守的职业伦理。因此,制定调解员的行为准则,推进商事调解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调解员的行为准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自治,不得基于任何原因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二是保持中立公平,在调解过程中不应带有偏见;三是保守秘密,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四是能力匹配,必须具备相应的调解资质和能力,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合理期望。五是利益冲突披露,必须对是否存在潜在的或者实际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调查,披露所有应知晓的被合理认为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益冲突。同时制定违反行为的准则的惩戒,对于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惩戒。

调解在我国商事领域还有很大的空间。深圳应依托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资源,在调解员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认证、道德准则、持续专业发展制度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尤其是国际纠纷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在法律服务业发展中的高水平示范。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编辑 特区报-秦天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王雯,李林夕
(作者: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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