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套路深?防范秘籍学起来,不入坑!
深法宣 通讯员 曾伟欢
2020-06-22 14:47

为提高辖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近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联合各办事处、辖区银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 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本次活动先后在大鹏佳兆业广场、葵涌中心区、南澳文体服务中心、机关单位、坝光新村等开展,通过搭建宣传平台、悬挂标语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现场咨询台等方式,吸引了不少辖区居民。

活动现场通过派发宣传折页、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为居民讲解现实生活案例,引导居民正确识别非法集资行为和性质,预防上当受骗,并针对居民现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民警通过剖析近年来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犯罪定义、模式、手段等内容,针对非法集资易发地区、承受能力较弱群体进行法律政策解读、风险提示和金融知识普及,传达“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观念。

什么是非法集资?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编造“天上掉馅饼”“坐在家中致富”“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许诺引诱投资者心甘情愿将资金交给他们以求高额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旅游项目开发、矿产开发、集资建房、健康养生、投资入股、消费返利、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利用网络:线下投资实体店,在网上搭建P2P投资平台;通过收取入门费、会费等方式进行网络集资、传销等方式,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曾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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