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沈阳市商务局
2020-06-16 17:36

主要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项目可优先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实施灵活出让款缴纳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下,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鼓励提高工业投资强度,对符合规划、在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新建、重建、扩建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3.提供标准化厂房,采取“先租后让”供应方式。

(二)投资政策

4.实施固投补助支持,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重大项目可提高补助比例。

5.支持全国性、区域性市场供应商,按照年度开办费用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支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对获得本市内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7.实施税收优惠,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重点工业企业,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对应的优惠政策。

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用电大户、工业园、企业联合申请直供电,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自建外部供电工程,免收多回路供电费;推行热计量收费,降低企业用热成本。

(三)吸引外资

9.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0.对在我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1.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12.对跨国公司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

(四)科技政策

13.支持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批准为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鼓励科技成果在沈转化,对引进外埠重大成果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输出方,按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人才政策

15.出台了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24条支持政策措施,通过给予资金资助、购房租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顶尖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及博士、硕士等来沈发展。提供高端医院、国际学校等生活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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