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女子熊某某醉酒后爬上路边一辆未拔钥匙的汽车,然后将汽车发动开走,直至撞墙停下。
面对交警,熊某某一直胡言乱语耍酒疯。酒醒后,熊某某则称“断片”了,对于发生事故完全没有印象。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2mg/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近日,经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次提醒:安全驾驶第一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