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较大安全事故受刑罚,负责人在深或终身职业禁入

南方网
2020-06-12 10:03
摘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率先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如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重点检查、失信联合惩戒等,并规定了更严格的职业禁入。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率先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如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重点检查、失信联合惩戒等,并规定了更严格的职业禁入。

近日,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公告,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二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二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二稿)》共五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社会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见二稿拟规定,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还规定终身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此之外,征求意见二稿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规定了职业禁入。这里规定的职业禁入,是指不能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限制,并非对职业资格的限制。

针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征求意见二稿)》拟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与周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机制,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并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查;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针对危险物品处置方面,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没有仓储设施存放的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认为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风险等较大风险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过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方式处置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二稿)》借鉴住房建设部门管理经验,建立了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制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生事故的场所、设备、工序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此外,征求意见二稿规定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固化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有效做法,建立约谈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二稿还创新提出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致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  周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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