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前海管理局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与投资仲裁”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出席活动并致辞,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主持了开幕式。
论坛上,李华楠、陈彪代表市委市政府共同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理事会颁发聘书,该院新一届理事会首次集体亮相,国际化阵容又添新彩。据悉,第二届理事会的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香港和海外,国际化结构得到进一步深化。
来自海外的理事包括: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梁定邦(香港大律师、香港证监会前主席、中国证监会前首席顾问)、王振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王桂壎(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主席)、João Ribeiro(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主任)、赵宏(WTO上诉机构大法官)、Peter Malanczuk(国际知名仲裁专家、香港大学教授、荷兰鹿特丹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来自内地的理事分别是:沈四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与ADR委员会主席)、刘晓春(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胡建农(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郭晓文(深圳国际仲裁院前理事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小慧(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执行会长)、黄亚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华楠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化创新思路予以肯定,并表示深圳市委、市政府将继续支持仲裁院按照法定机构立法的要求,立足前海,深化改革,凝聚境内外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内地和香港经济社会的发展。配合"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广州海事法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签署合作协议,双方正式建立海事海商"诉调对接"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论坛,聚焦国际投资仲裁的最新发展,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一起共同研讨、推广国际投资仲裁的深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港澳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等机构的代表,以及来自中国、法国、葡萄牙、荷兰、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著名企业高管、政府部门负责人、学者、仲裁员、律师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研讨。
全国首创“法人治理” 港人首次出任副理事长
记者了解到,2012年,深圳成为全世界第一个为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城市,深圳国际仲裁院也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推行法定机构改革并实行以国际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系沈四宝,梁定邦被深圳市政府聘请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副理事长,系港人首次出任副理事长,标志着粤港澳法律合作以前海为平台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两地共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高地。据了解,该院仲裁员覆盖50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来源国别在今年5月份已经累计达到112个。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仲裁院在国际上具有公信力。2012年,深圳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引入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在中国内地率先创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须来自境外,以避免可能的地方干预、行政干预及内部人控制等弊端。今年5月,深圳市政府为该院聘请第二届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香港和海外,国际化结构得到进一步深化。
从“输出产品”到“输出规则”
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外资进入我国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也迅猛增长。我国企业难以避免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同时,我国政府、企业开始陆续成为“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深圳经济特区的企业已经率先在世界银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起诉外国政府,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
刘晓春介绍,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下,经过在境内外企业进行深入调研,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6年底在中国率先推出可以受理“东道国-投资者”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规则,被《环球仲裁评论》誉为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最为瞩目的规则创新。本届论坛上,理事会成员及诸多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和推广国际投资仲裁的深圳规则,将新规则转化成中国“走出去”企业保护合法权益的新手段,并助推深圳城市的国际化从“输出产品”上升到“输出规则”。
国际组织看好深圳营商环境 积极寻求合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理事会吸引了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的代表,这些组织看好深圳日益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寻求合作。刘晓春表示,这体现了深圳的包容和国际化的决心和国际组织深度参与深圳法治化国际化建设的信心,也表明中国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深圳作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又添新载体。
沈四宝表示,特区立法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确立的国际化治理结构,有利于增强境内外企业对深圳经济特区乃至中国营商法治环境的信心。
见习编辑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