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宣告着中国的“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在这部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关于房地产行业方面,除了我们上期提到的房屋“70年产权”以外,还有一个亮点也同样值得大家关注,那就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还规定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也就意味着,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免费在指定的房屋内居住!
举个例子:2010年,52岁的王阿姨与赵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二人在安宁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28日,老赵立遗嘱一份,载明其与王阿姨共同居住的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在其去世后,房屋归子女所有,但王阿姨拥有房屋的居住权,暂由王阿姨居住,直至其去世。若赵老先生女儿小赵回来居住,由小赵在为王阿姨本人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王阿姨同意随时搬离此房屋。若王阿姨再婚或离开,则退出房屋。
根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介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况:有些人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因某种原因他又需要在这个地方居住,因此,居住权应运而生。
居住权令自然人可以在不享有住宅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住宅进行最长期限、最大限度的利用。(比如说,老人家可以和“再婚老伴”签订书面合同或是订立遗嘱,约定“再婚老伴”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并在约定时间内居住在房屋内,而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以归子女所有。)
那么,居住权要怎么用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换句话说,设立居住权时,不能只是简单的口头应承或是签订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随后,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简而言之,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10年、50年、100年都行!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拥有居住权的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可见,居住权的存在,保障了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
参与过物权法起草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曾表示,当前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不少老年人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并不现实,怎么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养老是现实问题。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表示,设立居住权是为了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也为社会提供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