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信息公开确保业主知情权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读特记者 窦延文
2020-06-03 16:34
摘要

办法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的内容和范围,要求账户信息应实时和定期公开确保业主知情权,并规定大额资金支出事前公示防止资金滥用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6月2日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获悉,办法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的内容和范围,要求账户信息应实时和定期公开确保业主知情权,并规定大额资金支出事前公示防止资金滥用。

什么是业主共有资金?《办法》明确,业主共有资金是指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包括:共有物业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求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公开账户信息:一是实时公开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基本信息包括账户账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等;交易明细即指银行流水余额。二是按季度公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信息。账目信息包括: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和结余情况,收支项目明细、具体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业主共有资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在大额资金支出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属于大额资金。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业主、监事会或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而且,考虑到各小区情况不同,《办法》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十万元以下的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具体金额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那么,业主共有资金如何使用究竟由谁说了算呢?《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参照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办法》明确,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业主大会可以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提案,按规定程序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办法》还明确,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业主人数,并综合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与财务人员薪酬的标准,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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