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好农民工的"钱袋子",从 5 月 1 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条例》中的重点内容,一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即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目前,人社部官网已开通"根治欠薪进行时"专栏,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开设专用邮箱收集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维权专栏地址为:www.mohrss gov.cn/SYrlzyhshbzb/rdzt/gznmgqxwt/tqnmggzxsfy/。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工资支付的行为及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工资清单。
《条例》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此外,《条例》还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处以罚款,如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此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应当将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