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凌晨!男子躺在人行道上一动不动,身上还有多处擦伤、淤青……
读特记者 施冰冰
2020-05-24 22:03

2020年5月19日凌晨,深圳交警接到市民报警称:在罗湖区爱国路怡景花园门口路段人行道上躺着一名男子,身上多处受伤,整个人处于昏迷状态。

该男子上半身裸露横躺在人行道上,而且脸上、身上多处擦伤,右眼淤青红肿,旁边还有一辆损坏的两轮电动车,坐垫、锁链、头盔散落一地。

现场医护人员几次尝试唤醒男子,但男子却迟迟没有回应且身上有一股浓郁的酒气味,随后,民警协助现场医护人员将该男子送往人民医院。

待医生对驾驶人纪某进行身体检查和伤口消毒后,民警对其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经了解,纪某下班后与朋友在龙岗区布吉吃饭喝酒至深夜,在凌晨4时许,自己驾驶电动车准备回罗湖区怡景花园家。

纪某表示饮酒后自己处于浑浑噩噩的状态,记不得自己是因为犯困还是酒精作用下失控导致骑行过程中摔倒昏迷,驾驶人在饮酒后,酒精的麻痹作用会直接影响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驾驶人的视野也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都说电动车是“肉包铁”,相较于机动车来说缺少安全防护,若是驾驶人还酒后骑行,就是变相将自己推入危险深渊。

2020年3月24日

郑某醉酒驾驶电动车与路边路缘石发生刮撞后摔倒,致其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4日

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与谢某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谢某当场死亡,黄某及赵某受伤。

酒后驾驶电动车不仅危险还违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条例&解读

存在下列情形,处500元罚款

1.首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存在下列情形,处1000元罚款

1.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存在下列情形,处2000元罚款

1.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不仅如此!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驾违法醉驾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之人需要面临的除了惨重的经济、职场代价,以及更加严厉的法律处罚,还要面临各种高昂的社会成本。

(深圳新闻网供稿)

编辑 施冰冰

(作者:读特记者 施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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