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信访局召开的《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通气会获悉,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张兆勇在解读《实施细则》时表示,其内涵十分丰富,既贯彻了中央精神,也体现了广东特色。
《实施细则》共5章32条,主要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权威性高,规范的范围非常广。二是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三是通过督查考核保证信访工作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四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问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
《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领导责任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三个方面对领导责任进行界定。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明确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并根据问题性质或逐级递进的方式确定追责方式。
在问责程序上,《实施细则》对开展调查、线索移送、作出决定到执行决定等多个环节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还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申诉权利作了规定,明确了复核、申诉两种救济途径,既充分保障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合法权利,又防止了问责机制和问责权力的滥用,确保信访工作问责机制取得实效。
见习编辑 陈湛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