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2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召开《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线上立法听证会,就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中公众较为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听证。
3 月 1 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业主共有资金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第七十条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核心是通过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来实现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有效监管。
围绕着这一核心,《办法(草案)》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在业主共有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在《条例》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事后监管的基础上,创立了大额资金支出事前监管制度,确保业主共有资金安全,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线上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各位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并就听证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有业主委员会代表提出,业主大会已决定同意使用的十万元以上的大额业主共有资金支出项目,是否还有必要再提前公示?市住建局回应道,《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属于大额资金。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管,《办法(草案)》采取事前监督的方式防止业主共有资金被滥用。
《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大额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出进行转账操作。业主、监事会或监事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账户开户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异议并进行相关资金转账操作。而且,考虑到各小区情况不同,《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十万元以下的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参照大额资金支出方式委托数据共享银行进行监管,具体金额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关于账户开户单位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时与数据共享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参会代表表示,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提供示范文本。参会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代表一致认为,每一位业主均应有权查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明细等信息。
据悉,市住建局会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审查,按规定程序出台。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