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海关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把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对走私固体废物保持高压态势。2018-2019年,海关总署组织“蓝天”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91名,打掉走私犯罪团伙247个,查证各类涉案固体废物199.93万吨。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下面,“深关说法”将结合海关打击固体废物走私情况对新法进行解读。
看点一:生态环境最严密法治保护
明确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
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增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确立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新增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强化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修订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全链条多主体信用管理
新增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看点二:固体废物进口最严格制度
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废”零进口
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明确海关对“固废”属性开展鉴别
新增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大幅提高经济惩罚力度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罚款幅度的下限及上限相比修订前,大幅提高5倍。
承运人与进口者共担连带责任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承运人仅在“进口者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退运或处置的责任。
看点三:海关“蓝天2020”最严厉措施
2020年,全国海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关法》,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立体防控措施,推动禁止洋垃圾入境由治标向治本转变,形成“源头控、口岸防、国内查、后续打”的有机整体。
全面强化正面监管。严格落实总署固体废物监管要求,切实规范现场查验和场所管理。
加大检验检疫力度。严格落实装运前检验审核制度,规范送检、受理、鉴别、复检等工作程序。
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托大数据应用,实施跨关区“全链条”打击、滚动打击,打头挖根、破网除链。
推进国际执法合作。通过双边、多边、区域合作等渠道,开展洋垃圾走私境外监控分析,提升打击犯罪精准度。
以案说法
案例一 :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塑料
被告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走私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入境,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案例二:海上“绕关”走私旧衣物
被告人黄某、郑某、林某、叶某、庄某逃避海关监管,驾驶涉案船只从非设关地码头走私旧衣物入境,在深圳海域被查获。
法院判决:上述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用于走私的作案船舶被依法没收。
案例三:“两地牌”货车夹藏走私旧机电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中港两地牌货车以申报空车入境的方式,利用道具柜将废旧冷柜压缩机走私入境,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涉案废旧冷柜压缩机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依法没收。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