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这个微信表情被判赔31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深圳法宣号
2020-05-08 09:29

微信,作为一款网络社交平台拥有着庞大的用户基数,而其最有特色的就是市民朋友们常用的“大黄脸”微信表情。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些轻轻一触就发送出去的表情,若是用错了地方也会让你身陷侵权纠纷之中。

我们熟知的“大黄脸”系列表情,其实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作完成的“微信表情系列1.0”中的部分表情。腾讯科技创作后,将该系列表情授权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运营的微信软件中专有使用。而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吹牛”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

2018年10月,腾讯科技、腾讯计算机二原告发现“吹牛”APP使用了“捂脸”、“奸笑”、“嘿哈”等6个聊天表情,与原告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图标相同。因此,二原告主张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具审美意义,表情图标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可构成美术作品。如何界定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故青曙公司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看出,该案是社交软件中表情图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微信表情的权利人及经营者愿意将其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增加了用户使用的趣味性。但免费提供使用,并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这些表情图标用于自己的社交软件中!因为,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权的!未经许可就私自“搬运”的行为,最终得到的唯有法律的制裁。

编辑  周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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