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读特记者 刘良龙
2020-05-03 00:04
摘要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5月2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2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检查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下列执法事项或者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一是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二是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三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四是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

《办法》指出,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遵守7项规定:一是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二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是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是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五是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六是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编辑 周宏博

(作者:读特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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