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名对簿公堂 东莞“三友”被索赔25万元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胡敏怡
2017-04-17 16:59
摘要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在广东省东莞市也有个“三友公司”。2016年8月,北京三友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三友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50000元。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在广东省东莞市也有个“三友公司”。2016年8月,北京三友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三友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5万元。

东莞三友公司辩称,北京三友公司只是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对其与企业字号相同文字的注册商标并未进行大规模宣传及推广,其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东莞三友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选择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意义的独立理解和在先设立有同名的其他公司,故依法对其字号享有使用权,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不存在突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北京三友公司是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在国内外主流专业媒体上的长期宣传,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北京三友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国内外主流媒体和行业内经过大量媒体报道和广告宣传,在行业内取得了突出业绩和行业领先地位,其字号在市场上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东莞三友公司与北京三友公司处于同一行业,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方式、目的、对象等均相同,且北京三友公司的成立时间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东莞三友公司在设立时理应注意规避,其主张选择该字号是出于公司股东对该字号意义的独立理解和在先设立有同名的其他公司,但其股东设立同名的其他公司的成立时间亦晚于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注册时间,且处于不同行业。故东莞三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网站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将涉案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容易造成二者的混淆,故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6年12月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三友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标识,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字号,在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北京三友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东莞三友不服,于2017年1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编辑 左耳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胡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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