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30%!深圳拟在全国率先立法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

读特记者 陈小慧
2020-04-29 10:43
摘要

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拟立法规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

深圳拟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拟立法规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

事实上,去年深圳已公开透露过确保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30%的消息,此次规定则是上升到了立法层面,这意味着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投入将有了法律依据,将为深圳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是深圳推动科技创新的又一项新立法。《条例(草案)》以科技创新全链条为主线构筑法规章节框架,形成了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法规主要章节。

其中部分制度设计变通了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内率先规定,立法创新点颇多,将推动构建更加有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效率的体制机制,助力深圳在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上先行示范。

关键词: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科创投入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也是科技创新和核心和关键。作为创新之城,深圳的创新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对标世界一流科创中心,在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难点和短板,比如基础研究成果储备还不够充沛,基础研究的能力尚需提升。

为提升深圳原始创新能力,《条例(草案)》将基础研究作为重点进行了重要制度创新。除加强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外,《条例(草案)》落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定位要求,首次在立法中规定长期稳定推进深港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以及鹏城实验室、深圳湾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在创新主体方面,《条例(草案)》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在资源配置、高水平人才引进、落实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对高校予以支持保障,并通过财政稳定投入的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

此外,《条例(草案)》通过立法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并规定企业发生的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作为企业研发投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关键词:技术创新

拟建立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特别评审制度

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条例(草案)》首次在立法中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此外,首次立法建立颠覆性技术特别评审制度。据了解,颠覆性技术具有强大的革命性,同时具有高难度、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

《条例(草案)》还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做法,规定在特定领域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资金激励等方式,调动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共同攻克重大技术难题。据了解,今年2月,深圳首次使用“悬赏制”组织科研攻关项目,亿元悬赏新冠肺炎科研攻关。

关于新型研发机构,《条例(草案)》首次通过立法赋予其法律地位,推进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管理运作、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关键词:成果转化

科技人员或可取得成果所有权

为打通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关卡,《条例(草案)》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拟变通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特区法规确立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权属制度,赋予科技人员更大的权属权利。

《条例(草案)》规定科技人员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的科技成果,该项成果归属于单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就该项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项成果归属于科技人员。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合同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权。作此变通,将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关键词:服务环境

拟首次立法确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制度

营造良好的创新服务环境,将为基础研究和各类创新活动提供肥沃土壤。《条例(草案)》加强了科技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等。规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

此外,《条例(草案)》还首次在立法中确立高价值专利培育制度,建立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质押融资制度,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在创新环境方面,《条例(草案)》保障创新产业空间,规定要优先安排新型产业用地,加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供给,推动老旧工业区转型升级。同时,对深港澳科技合作作出规定,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承担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科研资金可以跨港澳流动。

《条例(草案)》还变通了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拟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在条例的说明中认为,以特区法规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

(作者:读特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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