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作案4起,“珠宝大盗”偷走500万余元珠宝
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16-04-1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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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便开始在广州花都、番禺等地使用凿墙的方式进入商店或珠宝店疯狂盗窃,直至2015年5月在东莞市横沥镇实施作案后才被抓获,11年作案4起,涉案总价值约500.8万元,湖南籍男子郑某成了名副其实的“珠宝大盗”。

重要证据:作案现场留下指印

第一宗案件要追溯到11年多前。2004年10月6日8时许,李某发现其在花都区新华镇的商店被他人盗窃了价值1009元的香烟及1130元。同时,位于其商店附近的一家五金店也一同被他人实施了盗窃(损失总价值约15000元)。

公安机关在现场玻璃门上提取汗液手印1枚,后经广州市花都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手印与郑某的右手中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三个月后:2005年1月6日8时30分许,梁某发现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的珠宝行被盗。珠宝行隔壁正在装修的商铺被挖出一个约35cm*20cm的墙洞,珠宝行柜台内的铂金、黄金、黄铂金等首饰全部被盗,共价值约975997元。

公安机关在现场橱窗玻璃上提取手印1枚,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手印与郑某的右手中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用螺丝刀撬开展柜偷走90万珠宝

案件三:2010年4月17日8时30分许,张某发现其位于广州市番禺105国道的珠宝行被盗。珠宝行二楼空置的商铺楼梯处被挖出一个墙洞,监控设备被破坏,珠宝行内千足金、万足金、千足钯金及珠宝首饰一批被盗,总价值约3075201.1元。公安机关在珠宝行一楼洞口的铁钳提取了擦拭物以及在二楼矿泉水瓶提取瓶口上的擦拭物。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一楼洞口擦拭物、二楼矿泉水瓶瓶口擦拭物上的生物学成分来自郑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案件四:2015年5月中旬,郑某来到横沥镇嘉荣超市附近,对位于该处的珠宝店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踩点意欲盗窃。踩点完毕后,郑某回到石排镇的租房准备锤子、胶钳、电筒、雨衣、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于2015年5月23日18时许,乘坐公交车再次来到横沥镇嘉荣超市附近,并把作案工具放置在珠宝店后面的草丛,在附近的五金店买了一条铁撬棍和手套并放置在先前的草丛里面等待时机实施作案。24日凌晨一时许,郑某见珠宝店周围都没有人,于是就在珠宝店附近拿了一条竹竿把先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从围墙外挑进围墙里面,然后开始使用铁撬棍把珠宝店后面的窗户撬开,之后用铁锤子敲打窗户上的墙,墙撬开后发现有保险柜挡住,于是就用铁撬棍把保险柜撬倒,郑某借着电筒的灯光和使用螺丝刀把展柜撬开,对珠宝店展柜里面的首饰(价值约939938.10元)实施盗窃。得手后,郑某把作案工具分别丢在作案现场的外面以及里面并从珠宝店里面拿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好盗取的首饰从撬开的窗户逃离作案现场。

2015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郑某老家湖南省新田县将其抓获,后在郑某家属的协助下在其家里楼梯下面起回被盗首饰珠宝。

郑某实施盗窃四次,涉案总价值约500.8万元。

郑某被抓获后,被提起公诉。庭审时,郑某拒不供述前三宗盗窃事实,否认其曾有过前三宗盗窃行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10万元

经查,公安机关到现场勘查,在第一宗案件的现场的玻璃门上提取到郑某的指纹,在第二宗现场售货的橱窗玻璃上提取到被告人郑某的指纹,第三宗现场提取的铁钳擦拭物、矿泉水瓶擦拭物上检出被告人郑某的基因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排除被告人郑某通过其他途径留有指纹的可能,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宗盗窃。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编辑 莫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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