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故事丨养老还能“个性化”?这一公证请了解一下!

深圳法宣号
2021-09-07 21:16
摘要

在实现让老人安心养老、幸福养老等问题上,公证处通常会打出“组合拳”,例如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遗赠协议公证”或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提存协议公证”等等组合业务,在体现遗赠人真实意志的同时,也让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以保障。

“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进入宝贵窗口期”“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近年来,这样的关键词日益增多,浮出水面让我们看到的是我国人口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的趋势,而老年人老年赡养、死后殡葬、财产继承等问题,则如同“水下的冰山”。

面对这些问题,难道我们真的无计可施吗?《民法典》可不答应!“她”不仅完善了养老和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更让养老有了“个性化”的选择!不信?那听普法君给你讲一个案例!

老人家虽身体硬朗

但仍担心无人照料

对于75岁的黎伯而言,在莲花山绕湖跑一圈后,再和其他老友们打两局乒乓球是他每日的“必修课”,比他年长3岁的瞿阿姨则会坐在一旁看着他“玩”得不亦乐乎,夫妻二人更会不时外出旅游,生活可谓缤彩纷呈。美中不足的是,二人膝下并无子女。

据介绍,黎伯和瞿阿姨两人是中年再婚的,此前,瞿阿姨与前夫曾有过一个儿子,但孩子却不幸因病去世了。与前夫离婚后,郁郁寡欢的瞿阿姨遇到了丧妻的黎伯,黎伯的乐观向上让瞿阿姨逐步走出了生活的阴影,两人不久后也喜结连理。

虽说黎伯和瞿阿姨目前身体都健康无碍,生活花销也可自给自足,但夫妻二人都考虑到了一个问题,岁月无情,谁能保证自己十年、二十年后不需要他人照料呢?如果届时真的需要一个人来照料他们,这个人该是谁呢?

黎伯和瞿阿姨将二人的兄弟、姐妹、侄甥理了一遍,发现并没有合适的人选,一时间陷入了困境之中。最后,二人决定前往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案。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让养老个性化起来

“对于黎伯这样的情况,除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外,我们还会建议当事人考虑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员王康耀说到。

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作为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扶养人负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也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进行了完善,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可以作为扶养人

在与王康耀交谈后,黎伯夫妻二人想到了合适的人选——张先生。据悉,张先生与黎伯夫妻二人是数年前在乒乓球桌上相识的,来深圳打拼多年的张先生也在2019年将妻子和孩子接到了深圳一同居住。两家人也相交甚好,有时,张先生和妻子需要外出或是加班时,还会拜托黎伯帮忙照看刚上小学的孩子。

随后,黎伯夫妻也与张先生夫妻共同协商了这一事情,黎伯与瞿阿姨提出,若张先生夫妻二人愿意作为扶养人的话,在黎伯夫妻过世后,二老名下的一套房屋可归张先生所有。出于两家人的关系,张先生夫妇不假思索地答应了黎伯。

四人约定时间前往了公证处,王康耀为他们拟定了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夫妻作为扶养人,负有照料遗赠人晚年生活的义务;扶养人至老人去世前需提供衣食住行、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要保障遗赠人生活水平与扶养人一致;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需承担遗赠人殡葬费用等。

在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协议内容无误后,公证员再次阐述了公证办理后会涉及的法律效益,协议双方表示同意后,公证员受理了这一业务申请,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文书。

王康耀提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着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的时候,如果扶养人已尽扶养义务,扶养人对该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同时,公证员也告诉普法君,在实现让老人安心养老、幸福养老等问题上,公证处通常会打出“组合拳”,例如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遗赠协议公证”或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提存协议公证”等等组合业务,在体现遗赠人真实意志的同时,也让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以保障。

距离民政部预测的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之日,已近在眉睫,但我们不必为此忧心忡忡,不只是因为有着《民法典》对养老和继承的保障,还因为我们有着逐步完善的、资源丰富的、让市民感到安心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本文由公证员亲历案件改编,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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