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当日起至11月30日,对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规范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行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省民政厅将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经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展开专项整治,整治范围及重点主要有法人治理不健全的问题、法规政策不执行的问题、信息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安全责任不到位的问题等四个方面。
法人治理不健全的问题包括:未按照社会服务机构章程设立理(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未按章程和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开展业务活动;未建立健全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证书印章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法规政策不执行的问题包括:不按规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如不参加或不按时年检年报,不予配合或抵制行政检查;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没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挪用、占用社会服务机构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未依法依规按时申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变更登记;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信息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年检年报以及接受使用捐赠等有关信息;未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
安全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包括: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编辑 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