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自身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力度,4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简称《指引》)及相关参考合同文本。
《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经营者、商业秘密等概念范畴,提供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救济措施、协议文本等。
《指引》要求,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指引》明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等不同的救济措施。
《指引》提到,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指引》还列出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的材料,此外,还提供《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参考文本)》《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供经营者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中参考。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