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宜居!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标准或调整

读特记者 秦绮蔚
2020-04-20 16:04
摘要

深圳的城市更新应该从解决“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第八条内容拟作出补充完善,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的城市更新应该从解决“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第八条内容拟作出补充完善,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自2019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审查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解决历史项目问题,《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经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且现状容积率不低于2.5的城中村、旧屋村城市更新项目,可适用净拆建比参考值对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净拆建比是指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扣减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等建构建筑物面积之后,与拆除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的比值。

该规定实施以来,解决了大部分已立项的历史遗留城中村、旧屋村项目难以实施的问题。但也有部分行政区反映,部分项目按照《审查规定》确定的容积率执行,经济可行性差,项目难以推动。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工作,推动历史遗留城中村、旧屋村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三方面:

第一,对于满足《审查规定》第八条其他规定条件,2016年12月28日之前已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拆除范围用地的比例不低于70%,但现状容积率不足2.5的城中村、旧屋村项目,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研究认定按照《审查规定》测算的规划容积难以实现项目经济利益平衡,但确有继续改造必要,且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论证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时可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参照《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拆建比参考值对其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第二,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的确定应保证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打造宜居社区。

第三,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已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在2020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交易大厦1032室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更新处(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sgxj@pnr.szpl.gov.cn。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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