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联调,共担责任!坪山区多方协调化解矛盾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刘晓光
2021-08-27 17:10

詹某与李某两人系同事关系,2020年底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詹某面部都抓伤,经该公司行政及驻厂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调解后,提出李某赔偿詹某300元了结此事,詹某不同意于是报警。警务室民警、辅警接警后将双方当事人及该公司行政及劳务派遣公司驻场工作人员带回警务室调解,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法》及调解流程相关规定,经过询问、了解,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法出具了书面调解协议材料及350元的收条,此事就此了结。

调解结束后的几个月里,詹某因此事被该公司开除,且后续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调解协议约定的350元人身损害赔偿费远不足以支付其损失,导致詹某心中郁结,遂前往康宁医院检查精神状况,检查结果为轻度抑郁。由此,詹某开始不断拨打12309投诉、信访、上访,声称签订协议前受到警务室辅警及公司行政、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员的逼迫、恐吓,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公正处理。为此,派出所负责信访工作的民警、多位值班领导均接待过詹某,多次与詹某沟通、疏导,并组织过双方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有结果,因此公安分局派驻派出所负责信访工作的纪检书记请求区司法局的帮助,申请一名执业律师,与驻所调解员、纪检民警、纪检书记一起组成调解团队,共同商定、化解该宗疑难、复杂、重大的上访纠纷。调节路径及过程如下:

一、多方联调,全面摸清案件来龙去脉。在确定调解时间后,调解员立即向区司法局协调派驻龙田街道的法律顾问郭雅蓓律师前来协助进行法律、法规的咨询、解答、引导工作。

本次调解由调解员主持及控场、策应郭律师调解,同时与场外的邓书记微信沟通现场调解情况;由郭律师与詹某沟通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及诉讼事宜;纪检民警程警官携带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维持现场秩序。为安抚詹某情绪,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邓书记提醒了对方当事人李某及公司行政、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员配合调解工作,努力做到不问不说,不解释不争论,保持平和的心态,任由詹某倾诉,避免激化矛盾纠纷。

二、明法析理,聚焦合理诉求促和解。经过郭律师2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明法析理,詹某情绪逐渐缓和,表示可以接受诉讼解决纠纷。调解员趁热打铁,运用沟通理解法、劝说开导法对其进行劝导。郭律师也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然后又建议她抓紧时间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告知她怎么获取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等。

三、责任共担,巧化纠纷。为推动调解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在分析要解决该纠纷就得降低詹某的心理期望后,调解员决定对双方进行“背靠背”面谈,引导双方尽可能达成和解。调解员将劳务派遣公司代表及李某叫到调解室外面,由邓书记、调解员一起与詹某原公司行政经理、劳务派遣公司代表及李某一起商谈,郭律师与詹某就诉讼的有关注意事项、证据的认定及收集等方面继续进行沟通。

在调解员、派出所民警和律师等多方的努力下。詹某最终同意6000元的赔偿方案,对此对方劳务派遣公司及李某、原用人单位也表示接受。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访案调解圆满结案。

回顾整个调解过程,疑难信访案例本身复杂,涉及部门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调解,本案例总结以下三点经验:一是成立由驻所调解员、执业律师、民警、纪检书记等等组成的调解团队,调解过程中各自发挥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商定化解矛盾。二是情理法三者并重,及时疏导调解对象激动及其他不良情绪,明法析理,步步推进。三是劳务派遣公司、原用人单位等责任共担,疑难信访案例涉及的利益方往往比较多且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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